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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厦门德丰堂药业销售不合格莲子被没收违法所得

作者:ej来源:sqy时间:2025-12-30 02:10:14点击:6512 次

[文章前言]: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)3月31日,福建省药品监局通报一则行政处罚案。厦门市德丰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堂药业)因销售不合格莲子,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,并没收违法所得。2022年1月4日,福建省

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(记者张文章)3月31日 ,福建福建省药品监局通报一则行政处罚案。厦门厦门市德丰堂药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德丰堂药业)因销售不合格莲子 ,德丰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,堂药并没收违法所得 。业销

2022年1月4日,合格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收到厦门市市场监管局《关于厦门市德丰堂药业有限公司沧虹路分店行政处罚的莲被通报函》,通报德丰堂药业沧虹路分店经营的没收莲子(规格:250g/罐;批号 :210601)经检验 ,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  。违法该分店供货单位为德丰堂药业  。福建1月24日 ,厦门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决定立案调查 。德丰经查,堂药德丰堂药业涉案批次药品共售出37罐 ,业销售价与进价的合格差价为48.1元。德丰堂药业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  ,票据、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,履行了药品购进验收和资质审核义务,未发现当事人有严重违反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规定的行为 ,不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,符合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。

德丰堂药业所销售的莲子检验结果项目不符合规定 ,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,应定为劣药。该公司销售涉案该批次莲子的行为,违反了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。2022年3月23日,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、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、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决定对该公司处理如下:责令改正违法行为、没收违法所得48.1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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